11月8日,商務部發布《關于原產于韓國和日本的進口丁腈橡膠所適用反傾銷措施的期終復審裁定公告》。根據《反傾銷條例》第五十條的規定,商務部根據調查結果向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提出繼續實施反傾銷措施的建議,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根據商務部的建議作出決定,自2024年11月9日起,對原產于韓國和日本的進口丁腈橡膠繼續征收反傾銷稅,實施期限為5年。
韓國公司1.錦湖石油化學株式會社 12.0%(KUMHO PETROCHEMICAL CO., LTD.)2.(株)LG化學 15.0%(LG CHEM, LTD.)3.其他韓國公司 37.3%日本公司1.日本瑞翁株式會社 28.1%(Zeon Corporation)2.株式會社引能仕材料 16.0%(ENEOS Materials Corporation)3.其他日本公司 56.4%
據《中國橡膠》雜志了解,2018年11月8日,商務部發布2018年第84號公告,決定自2018年11月9日起對原產于韓國和日本的進口丁腈橡膠征收反傾銷稅,反傾銷稅率分別為韓國公司12.0%-37.3%,日本公司16.0%-56.4%,實施期限5年。2022年6月30日,商務部發布2022年第18號公告,決定由株式會社引能仕材料(ENEOS Materials Corporation)繼承JSR株式會社(JSR Corporation)在丁腈橡膠反傾銷措施中適用的16.0%的反傾銷稅率及其他權利義務;以JSR株式會社(JSR Corporation)名稱向中國出口的丁腈橡膠,適用該反傾銷措施中“其他日本公司”的反傾銷稅率,即56.4%。2023年11月8日,應中國丁腈橡膠產業申請,商務部發布2023年第43號公告,決定自2023年11月9日起,對原產于韓國和日本的進口丁腈橡膠所適用的反傾銷措施進行期終復審調查。商務部裁定,如果終止反傾銷措施,原產于韓國和日本的進口丁腈橡膠對中國的傾銷可能繼續或再度發生,對中國丁腈橡膠產業造成的損害可能繼續或再度發生。
更多資訊,歡迎掃描下方二維碼關注輪胎商務網微信公眾號(tire123)
友情提醒 |
本信息真實性未經輪胎商務網證實,僅供您參考。未經許可,請勿轉載。已經本網授權使用的,應在授權范圍內使用,并注明“來源:輪胎商務網”。 |
特別注意 |
本網部分文章轉載自其它媒體,轉載目的在于傳遞更多行業信息,并不代表本網贊同其觀點和對其真實性負責。在本網論壇上發表言論者,文責自負,本網有權在網站內轉載或引用,論壇的言論不代表本網觀點。本網所提供的信息,如需使用,請與原作者聯系,版權歸原作者所有。如果涉及版權需要同本網聯系的,請在15日內進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