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七次會議審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輛購置稅法》(以下簡稱《車購稅法》),《車購稅法》明確將車購稅完稅或免稅電子信息代替了紙質車購稅完稅證明,《車購稅法》將于2019年7月1日起實施,這意味著車輛購置稅正式納入稅法體系。
車輛購置稅是由車輛購置附加費演變而來的一項稅種,是指在中國境內,購買、進口、受贈、自產、受獎等方式獲得應稅車輛,均要向國家繳納一定的稅費。即將實施的《車購稅法》對車輛購置征稅的主體、稅率、時間等問題給出了明確要求,主要有以下幾個要點:
一、車輛購置稅實行一次性征收
購置已征車輛購置稅的車輛,不再征收車輛購置稅。
二、車輛購置稅的稅率為10%
三、車輛購置稅的應納稅額按照應稅車輛的計稅價格乘以稅率計算
納稅人購買自用應稅車輛的計稅價格,為納稅人實際支付給銷售者的全部價款,不包括增值稅稅款。
四、在境內購置汽車、有軌電車、汽車掛車、排氣量超過一百五十毫升的摩托車(以下統稱應稅車輛)的單位和個人,為車輛購置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法規定繳納車輛購置稅。
五、5種車輛免征車輛購置稅:
①依照法律規定應當予以免稅的外國駐華使館、領事館和國際組織駐華機構及其有關人員自用的車輛;
②中國人民解放軍和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列入裝備訂貨計劃的車輛;
③懸掛應急救援專用號牌的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車輛;
④設有固定裝置的非運輸專用作業車輛;
⑤城市公交企業購置的公共汽電車輛。
六、車輛購置稅由稅務機關負責征收
納稅人應當在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辦理車輛注冊登記前,繳納車輛購置稅。
七、車輛購置稅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納稅人購置應稅車輛的當日。納稅人應當自納稅義務發生之日起六十日內申報繳納車輛購置稅
在《車購稅法》實施前,國家稅務總局又于4月下旬發出了《關于應用車輛購置稅電子完稅信息辦理車輛注冊登記業務的公告》的通知(以下簡稱《公告》),公告指出稅務總局、公安部決定自2019年6月1日起,將應用車輛購置稅電子完稅信息辦理車輛注冊登記業務的試點地區范圍擴大到全國。
《公告》主要涉及以下六點:
一、在試點期間內,試點地區的納稅人新辦車輛購置稅納稅業務,稅務機關不再打印、發放紙質車輛購置稅完稅證明;
二、納稅人在試點前辦理的車輛購置稅納稅業務,在試點期間辦理需重新出具車輛購置稅完稅證明的相關業務,稅務機關仍然出具紙質車輛購置稅完稅證明;
三、納稅人辦理完成車輛購置稅納稅業務后,可以直接前往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辦理車輛注冊登記手續;
四、對納稅人在試點前辦理的車輛購置稅納稅業務,在試點期間既可以憑借紙質車輛購置稅完稅證明辦理車輛注冊登記業務,也可以憑借車輛購置稅完稅電子信息直接辦理車輛注冊登記業務;
五、納稅人在試點期間新辦車輛購置稅納稅業務,在申請辦理車輛購置稅退稅業務時,不再需要提供紙質車輛購置稅完稅證明正本、副本;
六、規定自全面取消紙質車輛購置稅完稅證明后,納稅人如需要紙質車輛購置稅完稅證明的,可以選擇辦稅服務廳或者電子稅務局等稅務官方互聯網平臺查詢、打印車輛購置稅完稅證明(電子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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