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稅法》1月1日起施行,環境保護稅開征,排污費停止征收。據了解,目前已有近30個省(市、自治區)陸續公布了應稅大氣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環保稅具體使用稅額及項目數。
其中,北京市收費標準全國最高,江蘇、天津、河北、四川等省市環保稅標準為最低標準的3-5倍;寧夏、甘肅、江西、吉林等地區環境承載力相對較強的地區平移原排污費標準;山西、湖北、福建、云南等部分省適當上調標準。
1、浙江:大氣污染物每污染當量1.4元,四類重金屬污染物為每污染當量1.8元;水污染物每污染當量1.4元,五類重金屬污染物每污染當量1.8元。基本遵循“稅費平移”。
2、江蘇:大氣污染物和水污染物中的主要污染物征收標準分別是每污染當量4.8元和5.6元。基本遵循“稅費平移”。而江蘇南京,大氣污染物為每污染當量8.4元,是國家最低標準的7倍;水污染物為每污染當量8.4元,是國家最低標準的6倍。
3、福建:大氣污染物每污染當量1.2元;水污染物中,五項重金屬、化學需氧量和氨氮每污染當量1.5元,其他水污染物每污染當量1.4元。基本遵循“稅費平移”。(已通過省人大表決)
4、廣東:大氣污染物每污染當量1.8元;水污染物每污染當量2.8元。相比現行排污費征收標準有所上浮。
5、北京:北京市應稅大氣污染物適用稅額為每污染當量12元;北京市應稅水污染物適用稅額為每污染當量14元。
6、天津:應稅大氣污染物具體適用稅額:二氧化硫適用稅額為每污染當量6元;氮氧化物適用稅額為每污染當量8元;煙塵適用稅額為每污染當量6元;一般性粉塵適用稅額為每污染當量6元;其他應稅大氣污染物適用稅額為每污染當量1.2元。應稅水污染物具體適用稅額:化學需氧量適用稅額為每污染當量7.5元;氨氮適用稅額為每污染當量7.5元;其他應稅水污染物適用稅額為每污染當量1.4元。
7、河北:12月1日下午,河北省人大常委會表決通過了《河北省環境保護稅應稅大氣污染物和水污染物適用稅額方案》,《方案》將環保稅主要污染物稅額標準按地域分為三檔,分別按照國家規定最低標準的8倍、5倍、4倍執行。執行一檔稅額標準的區域:與北京相鄰的13個縣(市、區)。稅額標準為:大氣中的主要污染物執行每污染當量9.6元,水中的主要污染物執行每污染當量11.2元;大氣和水中的其他污染物分別執行每污染當量4.8元和每污染當量5.6元。
執行二檔稅額標準的區域:石家莊、保定、廊坊和定州、辛集市(不含執行一檔稅額的區域)。稅額標準為:大氣中的主要污染物執行每污染當量6元,水中的主要污染物執行每污染當量7元,大氣和水中的其他污染物分別執行每污染當量4.8元和每污染當量5.6元。
執行三檔稅額標準的區域:唐山、秦皇島、滄州、張家口、承德、衡水、邢臺、邯鄲市(不含執行一檔、二檔稅額的區域)。稅額標準為:大氣污染物中的主要污染物和其他污染物均執行每污染當量4.8元,水污染物中的主要污染物和其他污染物均執行每污染當量5.6元。
8、江西:大氣污染物每污染當量1.2元;應稅水污染物每污染當量1.4元。遵循“稅費平移”,且為最低稅收標準。
9、湖南:應稅大氣污染物適用稅額擬為每污染當量2.4元,應稅水污染物適用稅額擬為每污染當量3元。
10、山東: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每污染當量6元,是國標下限值的5倍!其他大氣污染物每污染當量1.2元。常規排放源排放的化學需氧量、氨氮和“5項主要重金屬”由1.4元提高到3元,其他水污染物由0.9元提高到1.4元。(已通過省人大表決)
11、海南:應稅大氣污染物稅額標準為每污染當量2.4元,水污染物稅額標準為每污染當量2.8元。(已通過省人大表決)
12、遼寧:大氣污染物擬定稅額標準為1.2元/污染當量,水污染物擬定稅額標準為1.4元/污染當量。(已通過省人大表決)
13、吉林:應稅大氣污染物稅額標準執行每污染當量1.2元,應稅水污染物稅額標準執行每污染當量1.4元。(已通過省人大表決)
14、河南:應稅大氣污染物適用稅額為每污染當量4.8元;水污染物適用稅額為每污染當量5.6元。
15、貴州:大氣污染物稅額標準為每污染當量2.4元;水污染物稅額標準為每污染當量2.8元。(已通過省人大表決)
16、云南:2018年按照現行排污費的標準作為環境保護稅稅額標準,大氣污染物適用稅額每污染當量1.2元;水污染物適用稅額每污染當量1.4元。2019年1月起,適當提高環境保護稅稅額標準,大氣污染每污染當量2.8元;水污染每污染當量3.5元。(已通過省人大表決)
17、陜西:大氣污染物適用稅額擬確定為1.2元/污染當量;水污染物適用稅額為1.4元/污染當量。
18、青海:應稅大氣污染物適用稅額為每污染當量1.2元,應稅水污染物適用稅額為每污染當量1.4元。(已通過省人大表決)
19、甘肅:大氣污染物適用稅額為1.2元/污染當量;水污染物適用稅額為1.4元/污染當量。(已通過省人大表決)
20、新疆:大氣污染物適用稅額為每污染當量1.2元,水污染物適用稅額為每污染當量1.4元。(已通過省人大表決)
21、四川:大氣污染物適用稅額為每污染當量3.9元,水污染物適用稅額為每污染當量2.8元。(已通過省人大表決)
22、重慶:大氣污染物環境保護稅適用稅額為每污染當量3.5元;應稅水污染物環境保護稅適用稅額為每污染當量3元。
23、寧夏:大氣污染物稅額標準為每污染當量1.2元,水污染物稅額標準為每污染當量1.4元。(已通過省人大表決)
24、上海:應稅大氣污染物適用稅額標準:2018年1月1日起,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的稅額標準分別為6.65元/污染當量、7.6元/污染當量;其他大氣污染物的稅額標準為1.2元/污染當量;2019年1月1日起,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的稅額標準分別調整為7.6元/污染當量、8.55元/污染當量。應稅水污染物適用稅額標準:2018年1月1日起,化學需氧量稅額標準為5元/污染當量,氨氮稅額標準為4.8元/污染當量,第一類水污染物稅額標準為1.4元/污染當量;其他類水污染物稅額標準為1.4元/污染當量。(已通過市人大表決)
25、貴州:大氣污染物每污染當量2.4元;水污染物每污染當量2.8元。為貴州現行排污費征收標準的兩倍。(已通過省人大表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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