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信部網站8月20日消息,為貫徹落實《循環經濟促進法》,規范廢舊輪胎綜合利用行業發展秩序,促進企業優化升級,加強環境保護,提高資源綜合利用技術和管理水平,引導行業健康持續發展,制定了《輪胎翻新行業準入條件》和《廢輪胎綜合利用行業準入條件》。
根據《輪胎翻新行業準入條件》,已建輪胎翻新加工企業,輪胎翻新年綜合生產能力不得低于20000標準折算條。新建、改擴建的輪胎翻新加工企業,年綜合生產能力不得低于30000標準折算條。
另外,對輪胎翻修過程中不能翻新再制造的廢輪胎應由有資質的廢橡膠綜合利用企業進行資源化再利用,對切削打磨下來的橡膠邊腳料和橡膠粉必須100%回收。
而根據《廢輪胎綜合利用行業準入條件》,已建廢輪胎加工利用企業,廢輪胎年綜合處理能力不得低于10000噸。新建、改擴建的廢輪胎加工利用企業,年綜合處理能力不得低于20000噸(常壓連續再生法除外)。
另外,廢輪胎加工再生橡膠綜合能耗低于850千瓦時/噸;廢輪胎加工橡膠粉綜合能耗低于350千瓦時/噸(40目以上及精細膠粉除外);廢輪胎熱解加工綜合能耗低于300千瓦時/噸。
http://www.jppiwci.cn/article/2012/0820/article_17031.html
http://www.jppiwci.cn/article/2012/0820/article_1702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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