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利司通訴光明輪胎集團有限公司專利侵權一案,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于2011年底做出一審判決:光明輪胎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光明輪胎”)侵犯株式會社普利司通(以下簡稱“普利司通”)的輪胎外觀設計專利權,需賠償普利司通因涉案侵權行為造成的經濟損失及因本案訴訟支出的合理費用共計10萬元。因光明輪胎未在規定時間內提出上訴,目前判決已經生效。
普利司通于2001年7月,對旗下卡車巴士用輪胎花紋R152,依法向中國國家知識產權局申請了外觀設計專利,并于2002年4月17日獲得專利權。輪胎花紋中運用到該項外觀設計專利的普利司通R152輪胎商品憑借優異的耐偏磨損性能和耐熱性能在市場上備受好評。然而,自2010年以來,市場上出現了一款由光明輪胎生產、銷售的“超音速”牌輪胎(花紋編號F178A,規格12R 22.5),其胎面花紋與普利司通的外觀專利極其相似,嚴重干擾了卡車巴士用輪胎市場的有序競爭。
為維護自身的權益,普利司通向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了訴訟。2011年末,法院經審理認定光明輪胎侵權行為成立。目前,判決已經生效,普利司通已向法院申請辦理強制執行手續。
普利司通表示,光明輪胎未經許可,擅自使用普利司通已取得外觀設計專利權的花紋制造、銷售輪胎的行為,嚴重侵害普利司通的合法權益的同時,與國家鼓勵企業自主創新的政策,以及企業公平競爭的商業道德也相違背。對于此類行為,普利司通一貫堅持用法律來保護自身合法權利,維護品牌價值,用行動踐行“以最高品質貢獻社會”的企業理念,并以此推動市場的健康有序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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