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國務院法制辦公室發布了關于《缺陷汽車產品召回管理條例(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意見稿》)。新條例規定,拒不對缺陷產品實施召回,情節嚴重的可直接吊銷相關許可證。讓眾多車主欣喜的是,新條例不但增加“強制性召回”,并加大懲罰力度,還明確將輪胎列入召回范圍。
新條例中,條例召回內容有所擴大,缺陷汽車產品召回包括舊車換新車及退貨。其中,新條例特別明確將輪胎列入召回范圍,第26條規定:“汽車產品出廠時隨車裝備的輪胎存在缺陷的,由汽車產品的生產者負責召回;未隨車裝備的輪胎存在缺陷的,由輪胎的生產者負責召回。”
受錦湖輪胎事件波及的該品牌中山經銷商告訴記者,輪胎未列入召回范圍前,商家往往會以“使用不當”或是“使用后概不退換”等理由來搪塞,列入召回后,消費者可以直接投訴到國務院質檢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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