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11日對上海輪胎橡膠(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原董事長范憲貪污、受賄一案作出一審判決。法院認定范憲貪污1027萬余元、受賄702萬元,決定對其執行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違法所得予以追繳。
范憲曾擔任過上海華誼(集團)公司副總裁、上海雙錢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上海輪胎橡膠(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上海制皂(集團)有限公司董事長等數個職務。
關于貪污犯罪方面的事實,法院經審理查明,2002年至2005年間,范憲利用擔任上海制皂(集團)有限公司及下屬企業上海森凌置業發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長的職務便利,伙同森凌置業總經理陳潔(另案處理),在森凌置業先后兩次改制過程中,采用虛構銷售事實、虛列成本等手段,將該公司所有的公寓會所、多套商鋪及商品房不納入資產評估范圍,故意予以隱匿。
2005年底,范憲與陳潔共謀將已被隱匿的上述資產轉入實際歸兩人所有的上海三口士投資管理有限公司予以侵吞。范憲實際侵吞上述資產價值1027萬余元。
法院同時認為,考慮到偵查機關在案發后將范憲侵占的會所、7套商鋪、4套商品房均予以查封,國有資產沒有受到實際損失,故不屬于犯罪情節特別嚴重。
關于受賄犯罪方面的事實,法院經審理查明,2003年至2008年間,范憲利用擔任上海輪胎橡膠(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的職務便利,在與天懋公司的業務交往中,接受該公司前后兩任董事長曹波、曹超(均另案處理)的請托,為他們在融資、收購如皋投資公司股份等業務中提供幫助,先后收受兩人以探病等為名,給予的賄賂款共計202萬元。
同時,2004年至2008年7月間,范憲在擔任制皂集團董事長、如皋公司董事長期間,利用職務便利,為制皂集團如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張亞明(另案處理)在貸款擔保、拆借資金等業務中提供幫助,于2006年初收受張亞明給予的泛亞酒店價值500萬元的股權。法院認定范憲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收受價值人民幣702萬元的巨額賄賂,其行為構成受賄罪。
法院認為,范憲身兼數職,從事管理國有資產的職務,其實質就是國有公司委派至非國有公司從事公務的人員,應以國家工作人員論處。法院還認為范憲不具備自首情節。
根據以上事實,法院對范憲作出一審判決:認定范憲犯貪污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范憲同時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剝奪政治權利四年,并處沒收財產人民幣200萬元。數罪并罰,法院決定對范憲執行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違法所得予以追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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