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2月6日,土耳其貿易部發布公告,對原產于中國的重型車輛、農用車及施工機械用新橡膠輪胎,作出反傾銷第三次日落復審肯定性終裁,決定繼續對涉案產品以到岸價(CIF)征收60%的反傾銷稅,措施自發布之日起生效,有效期5年。
涉案產品的土耳其稅號為4011.20.90、4011.70.00.00.00、4011.80.00.00.00和4011.90.00.00.00。
案情回顧
2004年8月20日,土耳其對原產于中國的涉案輪胎啟動反傾銷調查。
2005年8月20日,土耳其對該案作出終裁,并開始征收到岸價60%~87%的反傾銷稅。
2017年12月2日,土耳其原經濟部發布公告,對該案作出第二次日落復審終裁,繼續征收反傾銷稅,稅率為到岸價的60%,涉及土耳其稅號4011.20、4011.61.00.00.00、4011.62.00.00.00、4011.63.00.00.00、4011.69.00.00.00、4011.92.00.00.00、4011.93.00.00.00、4011.94.00.00.00和4011.99.00.00.00項下的產品。
2022年11月23日,土耳其貿易部發布公告,應土耳其國內企業申請,對該案啟動第三次日落復審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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