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入年底需求淡季,輪胎工廠、經銷商、輪胎店的回籠資金問題逐漸提上日程。尤其是中小企業,年底資金是否歸集到位,直接影響著來年的運作,輕則業務受限,重則倒閉破產!
對于年底回收款項,有哪些政策依據和措施,是首先要搞明白的。2020年7月份,國務院總理李克強簽署國務院令,公布《保障中小企業款項支付條例》,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條例適用范圍
事業單位、機關和大型企業采購貨物、工程、服務支付中小企業款項,應當遵守本條例。
部分或者全部使用財政資金的團體組織采購貨物、工程、服務支付中小企業款項,參照本條例對機關、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付款期限
機關、事業單位從中小企業采購貨物、工程、服務,應當自貨物、工程、服務交付之日起30日內支付款項;合同另有約定的,付款期限最長不得超過60日。
大型企業從中小企業采購貨物、工程、服務,應當按照行業規范、交易習慣合理約定付款期限并及時支付款項。
不得無預算、超預算采購
政府投資項目不得由施工單位墊資!機關、事業單位使用財政資金從中小企業采購貨物、工程、服務,應當嚴格按照批準的預算執行,不得無預算、超預算開展采購。
政府投資項目所需資金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確保落實到位,不得由施工單位墊資建設。
禁止大型企業拒絕或遲延支付
禁止大型企業利用優勢地位拒絕或者遲延支付中小企業款項!
有關行業協會商會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組織章程,完善行業自律,禁止本行業大型企業利用優勢地位拒絕或者遲延支付中小企業款項,規范引導其履行及時支付中小企業款項義務,保護中小企業合法權益。
機關、事業單位和大型企業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變更,履行內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約定的情況下以等待竣工驗收批復、決算審計等為由,拒絕或者遲延支付中小企業款項。
對拒絕或者遲延支付中小企業款項的機關、事業單位,應當在公務消費、辦公用房、經費安排等方面采取必要的限制措施。
不得要求中小企業接受不合理交易
機關、事業單位和大型企業不得要求中小企業接受不合理的付款期限、方式、條件和違約責任等交易條件,不得違約拖欠中小企業的貨物、工程、服務款項。
中小企業應當依法經營,誠實守信,按照合同約定提供合格的貨物、工程和服務。
不得強制使用非現金支付
機關、事業單位和大型企業不得強制中小企業接受商業匯票等非現金支付方式、不得利用商業匯票等非現金支付方式變相延長付款期限。
不得強制要求以審計機關審計結果為結算依據機關、事業單位和國有大型企業不得強制要求以審計機關的審計結果作為結算依據,但合同另有約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不得違規收取保證金
除依法設立的投標保證金、履約保證金、工程質量保證金、農民工工資保證金外,工程建設中不得收取其他保證金。保證金的收取比例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拖欠有利息
機關、事業單位和大型企業延遲支付中小企業款項的,應當支付逾期利息。雙方對逾期利息的利率有約定的,約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訂立時1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未作約定的,按照每日利率萬分之五支付逾期利息。
逾期未付要向社會公示
機關、事業單位應當于每年3月31日前將上一年度逾期尚未支付中小企業款項的合同數量、金額等信息通過網站、報刊等便于公眾知曉的方式公開。
大型企業應當將逾期尚未支付中小企業款項的合同數量、金額等信息納入企業年度報告,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社會公示。
依法實施懲戒
機關、事業單位和大型企業不履行及時支付中小企業款項義務,情節嚴重的,受理投訴部門可以依法依規將其失信信息納入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并將相關涉企信息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社會公示,依法實施失信懲戒。
支持中小企業以應收賬款擔保融資
中小企業以應收賬款擔保融資的,機關、事業單位和大型企業應當自中小企業提出確權請求之日起30日內確認債權債務關系,支持中小企業融資。
追債無果可尋求法律訴訟
針對一些追討多次無法追回的公司債,可以選擇通過訴訟進行追討。
公司通過公司訴訟進行公司債追討的,首先應當選擇有管轄權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3條規定,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此外,還應當申請財產保全、支付令、破產還債、法院執行等。
年底追債正當時,辛辛苦苦干一年,資金到位明年才好開局,小編呼吁各企業遵循國家條例,不拖款,不欠款,畢竟,合作伙伴的款項資金有了保障,才能為今后自身發展鋪平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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