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某駕駛牽引車,為了避讓高速公路遺落輪胎引發事故,造成兩人死亡。死者家屬將車主、高速公路管理處、保險公司一并告上法院。
近日,汨羅市人民法院審理了這樣一起交通事故案件。11月6日,湖南高院官方公眾號對此案進行了通報。
案件經過
2019年2月23日,高某駕駛重型半掛牽引車行駛至湖南段時,因避讓路面一障礙物輪胎,導致與該障礙物相撞后車輛失控,沖破中央隔離護欄,并與對向由張某駕駛的重型半掛牽引車相撞,造成張某及乘車人王某當場死亡。
死者張某、王某家屬將高某和高速公路管理處、保險公司起訴至汨羅市法院。交警部門認定高某雨天行駛未降低行駛速度、采取措施不當,應負事故主要責任,高速公路管理處未按規定及時清掃路面障礙物,應負事故次要責任,張某、王某不負事故責任。
高速公路方認為,高速公路是一個具有高度危險性的生態系統,要求管理者做到隨時隨地清理障礙物的可能性與操作性為零,在能夠證明管理者已根據國家相關技術規范盡到了合理的養護巡查義務,仍不能及時清障的,不應當再認定管理機構有主觀過錯,其已履行了合理限度的管理職責,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法院查明,涉案重型半掛牽引車登記所有人為運輸公司,但實際所有人為郝某,是郝某以分期付款的方式從運輸公司購買,高某為郝某的雇傭司機,該車(主車)在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和商業三責險,商業三責險限額100萬元,并購買了不計免賠,該事故發生在保險有效期限內。
法院判決
法院審理認為,高某駕駛重型半掛牽引車在交強險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后,根據該事故的責任劃分,由被告高某負擔該損失的70%,被告高速公路管理處負擔該損失的30%。由于高某駕駛的車輛在保險公司還投保了100萬元限額的商業三責險及不計免賠,經法院折算商業三責險對個案損失的分攤比例,保險公司在商業三責險限額內直接賠償原告損失以抵付高某的賠償責任,剩余損失則應由高某個人承擔。又由于高某系郝某的雇傭司機,根據侵權責任法的相關規定,高某所應承擔的賠償責任,則應由郝某替代承擔。因此,高某在本案中不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高速公路管理處雖認為自己履行了合理限度的管理職責,但其不能提供證據足以證實其已經履行了及時清掃的安全保障義務,在輪胎遺落人無法查明的情況下,由其承擔該事故的次要責任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最終,法院判決高速公路管理處在此次交通事故中賠償相應損失共計55186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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