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青島市黃島法院判決了涉及新區重點企業的職務侵占犯罪案件,被告人孫某在自己掌控的業務領域,通過各種手段套取貨款,據為己有,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
以退回廠家為由 私自出售貨物
被告人孫某是青島某營銷有限公司的業務員,2016年9月份至2017年9月份,公司派駐其到某輪胎公司擔任駐廠代表,負責倉庫的管理、對賬、庫存核對等業務,期間孫某動了歪心思,私自變更指令,將青島某營銷有限公司發往某輪胎公司的貨物,多次以退回廠家為由將輪胎私自變價出售。直到公司對賬后發現疑點,公司核實發現孫某侵占青島某營銷有限公司輪胎共計1910套,貨值108萬元,所獲收益未向公司交賬,導致公司遭受嚴重經濟損失。案發后,被告人孫某家屬主動退賠貨款15萬元。黃島法院審理后,依法判處孫某有期徒刑3年6個月。
近年來,黃島法院不斷加大對破壞營商環境刑事犯罪的懲治力度,嚴厲打擊貪污受賄、職務侵占、挪用公款等犯罪案件,努力清除影響營商發展的“蛀蟲”,及時挽回企業經濟損失,幫助企業提高安全防范意識和能力,為新區企業健康發展營造了一流的法治化營商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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