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直以來,貨車超載得到了相關部門和社會各界的廣泛關注,完全就是吸附在社會上的一個痼疾。對于只處罰司機的治超方式從現在看上去并不是很正確,經過卡車司機的爭取,同時在關注卡車司機群體的媒體報道下,相關部門聽取了民意將這種治超方式修改為了“一超四罰”。在再次平衡各方利益的條件下,源頭治超開始登上了舞臺。在本人的理解中,源頭治超就是一個車輛出廠時如果不合格就不給上牌,這才算是真正的從源頭治理。今天就從輪胎上面說說。
不管何種品牌的輪胎,它都有承受載重的范圍,對這個測試出的范圍,輪胎廠家都進行了標記,同時國家法規也進行了限定,這就是所謂的輪胎層級。這樣的規定對于6×4自卸車來說就倒霉了。6×4自卸車在公告里面申報的整備質量被限定在12.5噸以內,就是說提了這種特定的車型,不論用戶在哪里跑?該車配置如何?自重已經被固定死了。有時候為了多拉,超重是唯一的選擇,想超重,腦筋就動到了輪胎上面,結果就是最普通的貨運類產品出現前后輪胎型號不同的情況,由此帶來上牌和使用的麻煩。對于這個問題,有人歸結于法規GB1589。
沒必要否認GB1589法規對重型卡車輪胎帶來的影響,而且還是雙重的,廠家的生產、用戶的使用都遇到了難題,由此衍生出GB7258的誕生,最直接的地方就是新出的這個法規將輪胎的承載能力統一起來了,同時放寬了對其他車型的限制。但好運總是與6×4的自卸車無緣,該車型仍然被1.4倍的要求限制著了,12.00R20 18PR輪胎還是不能用。據說原因主要還是相關部門對于以輪胎限制超載的方法達成了共識。有關部門認定:想要降低鞍座高度,就需要使用小尺寸輪胎,而小尺寸輪胎的承載能力肯定是不如大尺寸輪胎的,滿足不了超載的需要,自以為這樣做了,超載就能夠根絕。
但事實呢?熟悉這個行業的人都清楚,僅僅就是獲得了卡車司機一個懶政的評價,粗暴不過如此。
這種做法只是為了減少超載但結果是使用過程中的車輛安全隱患增大,但當超載一如既往時,這種死規定很容易導致承載能力差的貨車爆胎,給卡車司機的生命財產安全帶來不可彌補的損失。運輸同樣的貨物,別人生產的車部件爆胎,你的車輪胎動不動爆炸,誰還買?誰敢買?不要命了嗎?
在強調源頭治超的同時,該限定的限定我們相信廣大的卡車司機持有的態度是贊同的,不該限定的真不該管那么多,治超真有那么難嗎?何必高高在上的坐著,不聽取底下的民意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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