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7日,武漢市漢陽光明貿易有限責任公司訴被告上海韓泰輪胎銷售有限公司縱向壟斷協議、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糾紛案,由上海知識產權法院審結,一審判決駁回原告全部訴訟請求。
據悉,本案是上海知產法院審理的首例縱向壟斷協議糾紛案,也是全國首例被告被同時起訴實施縱向壟斷協議和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案件。
原告光明公司于2012年1月至2016年6月作為韓泰輪胎經銷商,在武漢地區代理批發銷售韓泰品牌乘用車輪胎。在交易過程中,原告認為被告達成并實施了“限定其向第三人轉售韓泰輪胎商品的最低價格的壟斷協議”,并通過以高于市場終端零售價格的不公平高價批發銷售輪胎商品等方式,造成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壟斷行為,被告的行為限制了市場的公平競爭。光明公司向上海知產法院提起訴訟,請求令韓泰公司立即停止實施“限定向第三人轉售商品的最低價格”壟斷協議和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行為,共索賠3100余萬元。
韓泰公司則表示對方提供的證據實為2012年特約經銷書的條款,已于2014、2015年先后廢除,且該條款并不構成縱向壟斷協議。
經查明,韓泰產品在相關市場競爭激烈,公司不具有很強市場地位,更不具市場支配地位。另一方面,在2012年至2016年本案三個相關市場消費量逐年上升,韓泰品牌輪胎出廠價、最低轉售價、零售價均在下降,說明存在有效的品牌競爭。
據此,上海知識產權法院認定被告所實施最低轉售價格限制不構成壟斷協議,又由于被告不具有市場支配地位、被訴行為不具有排除或限制市場競爭效果,故不構成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壟斷行為。駁回原告全部訴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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