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板,你說你開個好幾十萬的車子,怎么弄這么個輪胎?”楊女士家花了近70萬元,買了輛奔馳ML320越野車。新車到手還不到48小時,開去洗車,結果被洗車行的小工看出了問題。
的確,這輛車的右前輪有明顯的磨損痕跡,且與其他三個輪胎的品牌也不一樣。右前輪的輪轂表面,也有兩處被刮傷。很明顯,這輛嶄新的車子,右前輪是被人掉包了。
花了大價錢,買了輛原裝進口車,居然發現這樣的問題,楊女士開始維權了。
而銷售方浙江鵬龍之奔,給出了這樣的答復:借用庫存車的配件,是業內比較常見的;這輛車,除了輪胎是舊的,其他都是新的,請放心。
可是,楊女士一家人,真的放不下心……
哪兒來的舊輪胎?
兩次解釋前后不一
這輛奔馳ML320,是楊女士的父親在6月16日全款購買的。老楊蠻爽快的,6月14日看車,6月15日明確了購車意向,6月16日就把錢給付清了。
“大牌子,買的就是品質和放心。”當天18:00,他開著新車離開了鵬龍之奔。近70萬元錢,僅是這輛車的裸車價,辦好完稅、保險等上牌手續還需近10萬元。
可是,新車到手48小時還不到,就被發現右前輪胎、輪轂都是舊件。楊先生一家不淡定了。他們回到鵬龍之奔,要求給個解釋。
6月20日,該店客服經理諸櫻就給出了答復:店內一位員工,在對一輛同型號的車輛進行施工時,由于升降機操作問題,刮花了當事車輛的輪轂。當時,倉庫沒有同型號的輪轂和輪胎的存貨,因此從一輛庫存新車上拆下了整套右前輪,將其與損壞的輪胎和輪轂做對換。
得到這個解釋后,楊先生一家決定先商量一下,后續如何索賠。三天后,楊女士第二次來到鵬龍之奔。
到了6月23日,楊女士到店,接待她的是鵬龍之奔銷售經理胡歡輝。胡經理卻給了這樣的解釋:早前,一位員工開著同系的試駕車上路,結果出了事故。返回店內維修時,沒有同型號輪胎的庫存件,因此將損壞件與庫存新車的右前輪進行對調。
4S店修車直接從新車上拆配件?
銷售方稱:這種做法業內也有
很明顯,對于舊輪胎是怎么損壞的,4S店的兩位經理給出了不同的說法。但焦點落在了同一個問題上:同系車遭到了損壞,4S店就從新車上卸零件來調換。
“按這個說法,我就懷疑這輛所謂的原裝進口車輛,其他部件是不是也被調換了呢?”楊女士表示絕不能理解4S店這樣的做法,“況且兩位經理對輪胎損壞原因的說法都不一致,是否有更深的安全隱患呢?”
如楊女士所說,輪胎不一致,的確會給車輛帶來安全隱患。
這輛ML320是全時四驅的越野車,右前輪與其他車輪的磨損情況不一樣、紋路不一樣,在行駛過程中,就會造成右前輪的抓地力與其他輪胎的不同。無論從車輛操控,還是車身機械性能來講,都是有害無益的。
記者根據雙方談話的錄音,整理出了胡歡輝對于調換零件的說法。
胡經理錄音:我們在商品車上借用一下零件,這個在業內也是有的情況。一般我們會在銷售之前將它復位。這個只是零時借用。現在狀況出來了,我們的內部管理有問題。我們的庫管人員,前后也有變動,因此沒有將這臺車及時復位。在給你交車之前,銷售顧問和庫管都沒有發現這個問題,導致發生這種情況。車子是肯定沒有問題。歸根結底呢,就是輪轂和輪胎的問題。我們的試駕車,廠家是對經銷商有審計檢查的,不能有破損的。那臺車是商品車在庫的,臨時來借用一下的。不只是輪胎輪轂,比如像導航模塊、SD卡,廠家發給我的車,不是隨車同一時間到的。那么我們就從其他車里面拆一個出來,放進去,我們這里做一個記錄,那輛車少了一個什么零件。包括輪轂這些情況,也是比較常見的。我們主要是考慮到試駕車的外觀,一定要完整。地區經理會經常來檢查的。試駕車,肯定要求是最佳狀態。
車主希望退車遭拒
雙方未協調成功
鵬龍之奔給出解決方案,為楊女士家的ML320更換新的輪胎和輪轂,同時送2次保養或者免費貼膜(二選一)。
楊女士和家人沒有同意。楊女士表示:“最理想的方案就是退車。問題是我們發現的,現在我需要他們證明這輛車沒被動過其他手腳。”
4S店也并未同意楊女士的要求。事情暫時擱置,4S店既沒有再給楊女士任何回復。
記者撥打鵬龍之奔的售后電話,被掛斷一次。此后記者3次撥打諸櫻經理的手機,對方均沒有接電話。
6月26日上午,記者又致電奔馳(中國)400客服電話,將問題反饋給話務員后,至今也未收到回復。
之前,楊女士同樣撥打過奔馳(中國)400客服電話,時間已經過去一周,同樣杳無音訊。
律師說法
涉嫌欺詐消費者,應當退車+賠償
對于這起維權案件,西湖律師事務所楊甜律師認為:鵬龍之奔應當在退車的基礎上,再給楊女士一定的經濟賠償。
“這輛車是原裝進口車,4S店在銷售時也提供了車輛原裝驗單。但4S店卻故意對這輛車進行拆卸、安裝舊件,并且將該車賣給了消費者。這已經屬于合同欺詐了。”楊甜說。
楊甜認為,根據《合同法》的規定,這樣的合同就是無效合同。換句話說,楊先生可以中止合同、要求退車。
楊甜還說,退車之后,4S店還應根據《消費者權益保障法》55條之規定,給予消費者一定的經濟補償。
“消法”第五十五條這樣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
“也就是說,楊先生購車款為70萬元,他可以在退車的同時提出70萬元的賠償金額。”楊律師說,“‘消法’的精神,就是用重典打擊欺詐消費者的行為。鵬龍之奔私換新車輪胎,也的確給消費者的人身安全帶來了嚴重的安全隱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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