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株式會社普利司通(以下簡稱普利司通)訴廣州市寶力輪胎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寶力輪胎)商標侵權一案,已由天津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做出“維持原判普利司通勝訴”的終審判決。
據了解,寶力輪胎使用與普利司通注冊商標“BRIDGESTONE”類似的 “GEMSTONE”作為商品品牌名稱進行輪胎生產銷售。普利司通認為這一行為已構成商標侵權,嚴重干擾了輪胎市場的有序競爭,于2010年3月向天津市濱海新區人民法院提起商標侵權訴訟。一審判決普利司通勝訴后,寶力輪胎向天津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2013年1月,天津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定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做出了駁回寶力輪胎的上訴、維持原判的判決,即判令寶力輪胎停止一切帶有侵權商標“GEMSTONE”輪胎的生產及銷售活動、并向普利司通支付侵權賠償金的一審判決已生效。
普利司通表示,商標是企業形象的重要體現。寶力輪胎的商標侵權行為在嚴重侵害普利司通合法權益的同時,也違背了公平競爭的商業準則。普利司通對于商品以及服務相關的商標侵權行為,定會在優先確保客戶安心、安全的原則下,以向有關部門進行通報或者提出訴訟等方式嚴正處理。今后,普利司通也將繼續積極維護并努力提高品牌價值,秉承 “以最高品質貢獻社會”的企業使命,積極推動中國汽車市場的健康有序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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