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盟REACH法規自2008年6月1日正式實施起,便成為輪胎產品進入歐盟市場的最大綠色障礙。對于組成輪胎的助劑類產品,需要完成REACH注冊,由此,輪胎成品便要承擔應對高關注度物質(SVHC)和多環芳烴(PAHs)的責任義務。
目前,REACH法案候選物質還在更新中。在繼今年6月歐盟化學品管理署(ECHA)發布第七批SVHCD的13種物質以后,歐盟方面還在一直尋找剩余的SVHC,力圖實現2012年末REACH法規候選物質清單更新到136項的要求。9月3日,歐洲化學品管理署就54種擬進入第八批候選清單的物質,進行45天的公眾咨詢。如果公眾對這批物質不存在異議,再加上現有的84種物質,可以實現歐洲委員會將清單擴大到136項的要求。
2011年3月1日,歐洲輪胎制造商協會(ETRMA)為了測試歐盟市場上的輪胎是否符合REACH法規,對來自3個主要歐盟成員國市場上的45個品牌共110條輪胎進行了檢測。其抽查結果顯示,抽樣輪胎中,11%的樣品不符合歐盟環保法規REACH法規附件XVII第50條關于輪胎多環芳烴限量的要求,而且不合格樣品生產地均為中國,涉及中國各大輪胎生產商。
當年10月17日的第二輪檢測結果顯示,來自11個國家的51個品牌的輪胎中,有10%不符合REACH法規的要求,不合格情況與第一輪抽查結果相似,產品均來自中國。
歐盟REACH法規至今已實施4年之久,其他國家的輪胎產品均能達標,為何只有中國的輪胎產品不合格?這應該引起中國輪胎企業的反思:
反思一:REACH法規對于輪胎測試PAHs的方法早已明確,如及時掌握信息并采取正確測試方法,兩次輪胎事件完全可以避免;
反思二:兩次事件均給中國企業帶來了較大的負面影響,需提高警惕,日后歐盟官方可能會采取更加嚴厲的官方監管和處罰;
反思三:輪胎作為中國重要的出口產品,目前,面臨越來越多的政策性及技術性貿易壁壘,特別是目前國際局勢不穩定,反傾銷案例日漸增多,企業應特別引起重視,早做工作,不應抱有僥幸心理。
中國輪胎企業在反思的同時,也必須采取相應措施,積極應對這種技術壁壘。
應對措施一:國內各大輪胎企業在事件發生后,對ISO21461方法進行深入的了解,明確REACH要求內容及自身義務;
應對措施二:針對輪胎5個部分分別進行測試,確認超標部位進行整改;
應對措施三:加強批次檢查,并且同供應商聯合應對,降低上游材料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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