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信部日前正式對外發布的《輪胎翻新行業準入條件》(以下簡稱《翻新準入》)和《廢輪胎綜合利用行業準入條件》(以下簡稱《綜合利用準入》),讓一直期待更高準入要求的輪胎翻新行業,終于有章可循。
早在2010年12月30日,工信部就發布了《廢舊輪胎綜合利用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意見》),全面闡述了輪胎資源循環利用領域的現狀,提出了嚴格的行業市場準入制度,加強企業技術進步,重點任務是提高輪胎翻新率,優化產業結構。
剛發布的兩個準入條件是在《意見》發布出臺后的又一重大舉措。兩個條件的出臺基于三方面考慮:一是面對廢舊輪胎綜合利用的國內現狀及存在問題設立門檻,以促進形成產業規模優勢;二是引導企業加大投入,建立清潔環保型綜合利用產業;三是出于支持重點優勢企業發展的考慮。
除對能源消耗作出限定外,兩個準入條件均對企業規模也作出了要求?!斗聹嗜搿分赋?,已建輪胎翻新加工企業,輪胎翻新年綜合生產能力不得低于20000標準折算條。新建、改擴建的輪胎翻新加工企業,年綜合生產能力不得低于30000標準折算條?!毒C合利用準入》則規定,已建廢輪胎加工利用企業,廢輪胎年綜合處理能力不得低于10000噸。新建、改擴建的廢輪胎加工利用企業,年綜合處理能力不得低于20000噸。
目前,國外的新胎銷售都包含一些回收處理的費用,固特異、普利司通等國際先進的大公司,一條輪胎能翻新2―3次,甚至多達5―6次。這與其設計之初就考慮到將來翻胎需要有關。國內目前在這方面較為欠缺,準入條件出臺后,隨著配套法規的完善,行業意識也將得到提升。
業內人士表示,輪胎翻新和廢舊輪胎的處理,是輪胎全生命周期管理中一個重要方面,準入條件的出臺將使輪胎整個的生產制造進入良性的閉環發展軌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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