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日前從江蘇省南京市工商局獲悉,在該局公平交易局2011年查處的十大典型案例中,其中有關汽車類問題的案件占了三件。
這些典型案例包括:無照違法加工銷售翻新輪胎、汽車銷售公司欺詐消費者、銷售商標侵權汽車配件。工商部門對這些案例進行了評點,從而給經營者和消費者以警示。
無照違法加工銷售翻新輪胎
【案情】潘某在未經工商部門核準登記并領取營業執照的情況下,擅自租用他人廠房加工翻新輪胎,并對外銷售。其加工銷售的翻新輪胎上,沒有翻新產品標志,經營活動的經營額為4.5萬元。
當事人擅自加工翻新輪胎對外銷售的行為,違反了《城鄉個體工商戶管理暫行條例》第七條第一款的規定;銷售沒有翻新產品標志的翻新產品,其行為違反了《循環經濟促進法》第四十條第二款的規定,工商部門依據相關規定,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沒收非法所得,并處罰款。
【點評】南京市工商局負責人表示,根據《循環經濟促進法》第四十條第二款規定,銷售的再制造產品和翻新產品的質量,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并在顯著位置標志為再制造產品或者翻新產品。
“舊的產品循環使用當然是好事,但是消費者的知情權也是不可侵犯的。應該在顯著位置標志‘再制造’或者‘翻新產品’標識。”這位負責人提示說。
擅自更換發動機欺詐消費者
【案情】2011年7月17日,某汽車銷售公司向消費者銷售了一輛進口越野車,車款為116.5萬元。在為消費者辦理上牌手續時,不慎導致發動機進水,造成缸體損壞。商家在未告知消費者的情況下,擅自更換該車的原裝發動機,人工打印發動機號碼,并辦理了交車手續。
該商家的行為,構成了《欺詐消費者行為處罰辦法》第三條第十三項所指行為,工商部門根據《欺詐消費者行為處罰辦法》第五條、《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條的規定,責令其改正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并處罰款。
【點評】南京市工商局公平交易局負責人表示,汽車消費欺詐案件呈持續增加態勢,從而折射出國內汽車銷售領域的混亂、相關行政管理機構的缺位,以及立法的滯后。
這位負責人還提示,消費者作為弱勢群體,在購車時應注意:一要把相關維權條款加在合同里,或者讓對方給予相應承諾;二要保留好所簽合同或者提車時的提車單。
銷售商標侵權汽車配件
【案情】南京市工商部門接到舉報,對陳某的門面房和倉庫實施了突擊檢查,發現其涉嫌假冒吉利、華普商標的36類17987件汽車配件,當事人上述侵權的汽車配件,貨值達80余萬元。
當事人銷售明知是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銷售數額達到公安機關經濟犯罪案件的追訴標準,工商部門將此案移交公安機關。
【點評】《商標法》第五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屬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同時根據《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條,銷售明知是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個人銷售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單位銷售數額在50萬元以上的,應予以追訴。
南京市工商局負責人表示,在打擊侵犯知識產權的行為方面,國家一直高度重視,加大懲處打擊力度。他提醒廣大廠家、經營戶,在銷售商品時必須守法經營,嚴格遵守國家關于知識產權保護的相關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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