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報道,臺灣地區“經濟部”標準檢驗局發布經標二字第10120006540號令,修訂“實施檢驗輪胎商品檢驗作業規定”第二點,自2012年7月15日生效。修訂后內容如下:
二、監視查驗查驗方式:
(一)報驗義務人向標準檢驗局及其所屬轄區分局(以下簡稱檢驗機關)申請報驗時,應于報驗申請書逐項填列同批報驗所有商品的廠牌、產地及規格,報驗義務人未依前述規定辦理者,檢驗機關不受理其報驗。
(二)同批報驗商品系指同報驗義務人及同貨品分類號列。
(三)同報驗義務人及同貨品分類號列輪胎商品連續報驗3批實施逐批查驗符合規定者,報驗義務人隨后報驗同貨品分類號列的商品改為采用20%隨機抽驗的抽批查驗方式檢驗;經報驗20批以上無不合格紀錄者,可采用10%隨機抽驗的抽批查驗方式檢驗。
(四)逐批查驗及抽批查驗的抽中批,依下列規定辦理取樣檢驗:
1.同一報驗申請書報驗同一廠牌者:自不同項次隨機抽樣,十項次以下抽一項次,十一項次以上至二十項次抽二項次,二十一項次以上抽三項次,最多抽三項次。
2.同一報驗申請書報驗二種以上的廠牌者:每種廠牌隨機抽一項次;報驗二種廠牌且超過十一項次者,隨機加抽一項次。
3.抽樣項次以抽取商品數量最多的項次為原則。取樣數量為二條,一條封存交報驗義務人保管,一條供執行試驗用。
(五)抽批查驗的未抽中批,每批須查核“外觀”及“檢驗標準規定的標示”,并依下列規定辦理:
1.查核原則:自不同項次隨機抽樣,十項次以下抽一項次,十一項次以上至二十項次抽二項次,二十一項次以上抽三項次,最多抽三項次。
2.查核數量:抽中的項次抽取一條樣品。
(六)商品經檢驗不合格者,依下列規定辦理:
1.報驗義務人隨后報驗同貨品分類號列的商品采用逐批查驗方式執行檢驗,并依第三款規定執行查驗。
2.檢驗不合格的同貨品分類號列、同廠牌及同產地商品須連續三批采用逐批查驗方式執行檢驗。
3.檢驗不合格的重新報驗案件,取樣規定按第四款辦理;但經檢驗不合格項次的輪胎商品,經改善后重新報驗屬必抽中檢驗項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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