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2月29日,中國橡膠工業協會輪胎分會在上海召開《缺陷汽車產品召回管理條例(征求意見稿)》討論會。會議期間,代表還對《輪胎翻新行業準入條件(征求意見稿)》提出了一些修改建議。
1、第二部分“生產經營規模”中規定,在2012年中新建、改擴建輪胎翻新企業,年綜合生產能力不得低于20000標準條。大家認為,目前絕大多數輪胎翻新企業的產能都低于這一標準。過高量化最低產能指標,會增加新的輪胎翻新投資人的困難和影響其積極性,不利于翻新行業的發展。建議取消最低產能的限制指標。
2、有相當部分新胎生產商已建成或正在建翻新輪胎工廠。這些新胎企業具有相對完善的翻新輪胎的輔助設施、產品質保體系以及配套的監測設備。因此,凡有母公司(新胎生產廠)的翻胎廠應盡量利用母公司的設備,以提高利用效率,減少投入,節省資金。
3、由于運輸過程中嚴重超載和超速長途行駛,造成胎體損壞和可翻新的胎源不足。建議有關部門嚴格監管限載限速和嚴格整治各種亂收過路費和過橋費現象,減輕運輸單位額外成本負擔,使輪胎磨耗在標準范圍內及時換下來翻新。
4、不斷提高輪胎翻新技術和設備先進水平,確保質量。對不具備條件的不得進入輪胎翻新行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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