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目前一年因發生道路機動車輛交通事故引起的死亡人數(按事故發生后24小時內統計)超過6萬人,約相當于每天墜毀一輛大中型客機引起的死亡規模,防范此類事故風險顯然是改善民生的大事之一。據近年網上信息,發生人員死亡的機動車交通事故中,又以高速公路車輛輪胎爆胎引發的居首位,被稱之為“第一殺手”。隨經濟社會發展,我國正進入“汽車社會”,高速路也越建越多,總里程目前已在世界各國中名列前茅,汽車開上高速路后的正常運行狀態就是時速100公里或以上的高速行駛狀態,而一旦發生爆胎,平均約3秒鐘后車輛會失控,極易形成劇烈的連環碰撞,造成十分嚴重的生命財產損失。據統計,時速一百公里以上情況下,事故死亡率近乎100%,在一個輪胎爆裂后,跟隨的往往是若干條鮮活生命的傷殘或斷送,一個乃至幾個家庭的莫大悲劇。
現根據我了解的情況(包括相關信息和遇到爆胎之禍過程中的自身感受),提出我認為亟待有關方面高度重視、著力解決的三項建議:
一、輪胎使用過程中質量監控、強制更換(或強制胎壓監測)的明確標準與施行機制亟待設立與落實
機動車輪胎的質量高低,在社會上有經驗性判斷指向不同的品牌,但經驗屬口口相傳,不具備法規效力,無法形成管理效力和防范風險的可靠性。具有法律和管理效力的相關標準,卻十分模糊不清,目前不存在關于汽車輪胎使用年限和行駛里程的明確規定,關于磨損程度的規定也很不清晰。這一狀況與事故高發率有直接關聯。當下亟需政府管理部門在組織專家力量做出一系列相關分析、特別是有一定樣本規模的具體事故案例分析的基礎上,明確發布打足安全系數的輪胎質量標準和使用標準,改變現時標準模糊而寬松的現狀。質量標準應涉及物理、化學、工藝等方面主要的、可操作的評判量值;使用標準要在生產日期(裝車年限)、已行駛公里數和磨損程度等重要方面作出清晰量化,作為強制更換和形成責任制度的權威依據。這些標準目前不清楚、不普及、在有資質的4S店也不明確、不統一,事實證明遠遠不能有效防范輪胎安全風險,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人命關天,呼吁有關部門抓緊此項工作,盡快全面公布標準體系,并把問責制落實到全行業各個環節。從技術角度看,如能普遍強制安裝胎壓監測系統,則不必實行輪胎固定年限強制更換(據了解,美國是世界上最早實施強制安裝胎壓監測系統的國家,2012年起歐盟將仿效美國制度)。我國已有廠家生產出車載胎壓監測系統,價格約合人民幣數千元,如經專家認證可行,則可作為標準體系和組成部分。
二、關于爆胎發生后駕駛過程中的現行“駕駛規則”,亟待加以合理化
目前這方面的規定具有明顯的不合理性。所謂爆胎后駕駛者不可猛打方向盤和猛踩剎車制動的規則,其實只能適用于爆胎發生而車輛還未失控的那幾秒鐘,一旦輪骨與地面發生硬接觸而車輛失控,只有努力打方向盤調整方向和踩剎車降速才有利于降低事主的受損害程度——其實這是一條非常淺顯的常識性的認識,卻多年來在規則中被荒唐地否定,在不少案例中還成為追究有剎車動作的司機“法律責任”的依據,同時就屏蔽掉了對低劣質量輪胎生產者責任的追究。只有廢止此項“替罪羊”式的規則條款,才能把保障輪胎安全的壓力合理地真正傳遞到輪胎生產、供給環節,體現法規保障公民安全的精神實質與本意。呼吁有關管理部門高度重視、抓緊研究實施此項規則的改正,以利民生福祉。
三、對低質量輪胎生產廠家施加“劣汰”壓力的制度建設和司法改進亟待抓緊實施
對于百姓中每一個駕車者而言,社會上有所流傳的經驗性的關于低質輪胎評判的“知識”,只是輔助性的,真正能夠有效保障輪胎安全的制度建設,必須依靠政府和司法機關從產品質檢、企業競爭制度和司法制度的源頭抓起,形成實質性的、嚴格有效的對低質輪胎生產者的問責、劣汰機制和相關司法審理中的公平正義伸張機制,從而真正改變我國目前尚未建立于訴訟中實施汽車輪胎質量鑒定的權威機構、低質輪胎造成的傷亡事故不斷出現而其受害者通過司法程序討個公道難上加難(幾無成功先例)的現狀。沒有質檢、消費者權益、企業賠償、司法等制度共同形成可持續的“劣汰”機制,就無法阻止“正常行駛的車輛因輪胎問題而變成突然啟動的殺人機器”這種悲劇的不斷上演。呼吁有關部門予以高度重視,以時不我待的緊迫感,抓緊推進相關的制度體系建設和司法改進,化解隨我國社會發展而凸顯的輪胎安全問題這一突出矛盾,切實改善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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