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法制辦3日公布了《缺陷汽車產品召回管理條例(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條例),廣泛征求社會各界意見。
條例指出,除不符合國標和相關標準要求的產品外,凡有可能危及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汽車產品,均屬召回范圍內的“缺陷汽車”。
條例還指出,生產和經營者確認汽車產品存在缺陷的,應當立即實施召回。此外,還需建立并保存有關汽車產品及其初次銷售的車主信息記錄,保存期不得少于10年。未按照規定保存記錄的,最高可處20萬元罰款。
國務院質檢部門應及時公告已確認的汽車產品存在缺陷的信息以及生產者實施召回的相關信息,對相關危險可發布預警信息。
條例規定,生產者、經營者不配合質檢部門缺陷調查的,由質檢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5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如情節嚴重的,由許可機關吊銷有關許可。
據了解,公眾可以在3月4日前,登錄中國政府法制信息網,或者通過信函、電子郵件方式發表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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