盡管不少汽車廠家宣稱汽車經銷商是自己的合作伙伴,但實際上,很多汽車經銷商相比汽車廠家一直處于弱勢,利益也得不到保障。在亞運村汽車交易市場近日召開的信息通氣會上,中國汽車流通協會副秘書長羅磊透露,《汽車品牌銷售管理實施辦法》已確立修訂框架,汽車經銷商的合法利益將得到更多保障,其弱勢地位也有望扭轉。
汽車廠家不得強迫經銷商建4S店
近年汽車廠家紛紛要求經銷商建4S店,否則不給代理權。一座4S店占地少則數百平方米,多則數千平方米,在北京這樣的大城市,建店投入以千萬元計,給經銷商帶來了很大壓力。部分汽車廠家出于私利,往往在同一地區超前規劃經銷商數量,人為加劇了經銷商的生存壓力。據了解,4S店雖表面光鮮,但生存狀況并不樂觀,只有三分之一盈利,另有三分之一虧損,三分之一在勉強維持。
羅磊表示,4S店作為一種汽車銷售模式確有優點,但我國汽車市場區域差異很大,在二三級城市或農村市場,要求經銷商也建4S店是不現實的。《汽車品牌銷售管理實施辦法》修訂后,汽車廠家將不得強制規定經銷商的經銷模式,這意味著經銷商可以根據市場需要,自己來決定如何做生意——他們可以建4S店,為追求服務質量的消費者提供“一條龍”服務;也可以到汽車交易市場租塊場地來經營,薄利多銷;還能光明正大地開分店、發展二級經銷商,開拓市場。
汽車廠家不得向經銷商收保證金
此前,一些汽車企業利用自己的強勢地位,向經銷商收取各種不合理的費用,“保證金”就是其中之一。據業內人士介紹,除違約保證金、進貨保證金之外,甚至經銷商建店用哪種建筑材料、設備、辦公設施等,部分汽車企業都要插一杠子,以收取保證金的形式強令經銷商使用指定產品,否則沒收保證金。
根據新“辦法”,汽車廠家將不能向經銷商收取不合理的保證金。
萬一汽車企業把新“辦法”當成耳邊風,有令不行怎么辦?羅磊透露,新“辦法”將建立行業監督機制,汽車企業和汽車經銷商的行為都將有人監督。
經銷合同從一年一簽變五年一簽
據介紹,為加強對汽車經銷商的控制,目前汽車企業給經銷商的授權都是一年一簽,經銷商唯恐得罪了汽車廠家,來年拿不到授權砸了自己的飯碗,即便受到汽車企業的不公平對待,也會忍氣吞聲,逆來順受。
據透露,修訂后的《汽車品牌銷售管理實施辦法》規定,汽車車企對經銷商的首次授權沒有特殊理由不得低于五年。羅磊表示,這就很好地保護了經銷商的基本利益。
新“辦法”還建立了退出機制。過去汽車企業炒經銷商很容易,并因此爆發過新寶鼎和長安福特的糾紛、亞飛汽車銷售公司狀告上海通用等事件。
據羅磊透露,新辦法頒布以后,汽車企業無故取消經銷商的授權是要買單的,比如說要回購庫存汽車,回購為經銷該品牌所投入的維修設施設備。對于經銷商來說,也不能說不干就不干。真不干了,要向汽車企業移交所有的客戶資料,由就近的其他經銷商繼續提供服務,確保消費者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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